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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5月25日电(记者 曹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日发布。
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解释》列举了6项应当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1.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2. 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3. 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4.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5. 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6.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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