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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介绍,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以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省直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其中,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投入成本较高的等。
确定考务费标准上限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年一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三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三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一年多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六次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六次的按实际总次数平均数确定;对于随到随考的预约型考试,考试人数按前十二个月月度平均数确定;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人数按两万人确定。
《通知》强调,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确需超过50元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核定。
按照收费标准,考试人数小于2000人的,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25元/人/科,主观题科目30元/人/科;考试人数在2000人到5000人之间的,客观题科目20元/人/科,主观题科目25元/人/科;5000人到10000人之间的,客观题科目18元/人/科,主观题科目22元/人/科;10000人到20000人之间的,客观题科目15元/人/科,主观题科目19元/人/科。
《通知》指出,省直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审:杨露 二审:刘乐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