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资料图片)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号)同意注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4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88元/股,募集资金人民币总额651,360,0
民币574,064,778.1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6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2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与独立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艾德利”)、中信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050162844 超募资 金的存
长青科技 7,537.49
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209188888 储和使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2400601001 技术研 发中心
长青科技 15,272.84
司常州分行 2000495882 建设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12200000
长青科技 5,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司常州分行 0352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33 营销网 络升级
长青科技 6,102.90
司常州分行 02240540 建设项目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11541000000 复合材 料产能
长青科技 14,204.01
行股份有限公司 22535 扩建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76610180801 复合材 料产能
江苏艾德利 12,018.80
限公司常州分行 699979 扩建项目
合计 - 60,136.04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系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
的发行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江苏艾德利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
中信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于甲方复合材料产能扩建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解决。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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